導讀:6月24日鄂州召開《鄂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發布會暨實施動員會
隨著我們大鄂州各方面的發展
舊的制度可能會跟不上發展速度
需要進行調整
以適應市民的需求
這不
6月24日
鄂州召開
《鄂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發布會暨實施動員會
據了解,《條例》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由總則、犬只免疫與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留檢、法律責任以及附則構成,共7章39條。
鄂州文明養犬
從《辦法》到《條例》
在獲得狗狗帶給我們快樂的同時
也能給他人一份保障和安全
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2017年9月28日,經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了《鄂州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于部門職責、養犬區域、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規范和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旨在引導群眾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掇k法》施行三年以來,市公安局充分發揮主管部門職責,深入開展了文明養犬宣傳、養犬辦證、流浪犬清理和收容、違規養犬執法等一系列工作。
隨著該項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們發現,當前鄂州市故意遺棄犬只、流浪犬不斷增加、外來犬只管理缺位、犬只信息識別功能較差等問題相對突出。
經調研認為,將《辦法》由規章制定為地方性法規,提高規范的位階,對于進一步完善犬只管理治理機制,提高監管約束力和威懾力,保障群眾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解決當前養犬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鞏固鄂州市創文成果,十分必要。
關于法律責任問題
《條例》明確對違反有關防疫、治安管理規定的,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從其規定。針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按照“行為模式”對應設置了“法律后果”,《條例》在法律責任條款的設置上,與《鄂州市養犬管理辦法》中有關違法養犬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銜接,罰款的數額基本保持一致。在犬只傷人責任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第九章有關規定,明確了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養犬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遺棄、逃逸的犬只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養犬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九條)。
關于罰款問題
未按照規定對飼養的犬只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等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養犬人在重點管理區未辦理養犬登記、未由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或者個人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飼養犬只未在其住所內飼養或者虐待飼養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未束犬鏈(繩)牽領、戴嘴套或者裝入犬袋犬籠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未經駕駛人、同乘人員同意乘坐出租汽車或者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外出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可以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或者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關于植入電子標識問題
為了規范市民的養犬行為,必須從源頭上把關,養犬登記證是用于證明犬只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電子標識采集并儲存犬只有關的主要信息,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既可有效提高養犬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便于犬主尋找走失的犬只,還有利于解決故意遺棄犬只,造成流浪犬不斷增加的問題以及犬只傷人產生的糾紛問題。為此,《條例》新增了“重點管理區的犬只需要同時植入電子標識”的規定。
你怎么看這些措施?
對于規范養犬,
你有哪些想法?